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四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