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