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渔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渔业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