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渔业船舶及其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相应证书。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不得离港从事渔业生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