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及市政公用等设施;
(四)城市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
(五)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六)中午,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
(七)夜间,是指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