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噪声防护距离,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尚未作出规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