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在高考、中考、庆典、运动会等特殊时期未按照限制性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