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改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者不遵守禁止鸣喇叭和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