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值的;(二)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值的;(三)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日连续处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原处罚数额,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