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已安装使用的设施设备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理费用由所有者承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事宠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宠物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前款所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是指经邻近两户以上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