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