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供水、电梯、通风、变压器、空调、冷却塔、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