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供水、电梯、通风、变压器、空调、冷却塔、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