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中午和夜间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学校进行广播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