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的,不得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及他人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