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的,不得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及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