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防盗报警装置,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机动车辆的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鸣响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