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但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