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机动车。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检测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