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检测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