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声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