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对噪声源、传声途径和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分层次控制,重点保护噪声敏感建筑物。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