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道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在运行和使用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