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业企业的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住房建设部门。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