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业企业的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住房建设部门。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