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