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十四条有效在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生产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