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环境噪声排放的建设项目或者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