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环境噪声排放的建设项目或者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