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预测评估研究,组织绘制环境噪声地图,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噪声管理和公众参与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噪声地图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