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预测评估研究,组织绘制环境噪声地图,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噪声管理和公众参与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噪声地图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