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