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