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