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6
In force债权人应当依照下列债权所属分类,按照分组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等;
(三)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四)税款、罚金类款项;
(五)普通债权。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普通债权组增设小额债权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