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户承包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放弃经营的承包地和责任山,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