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物固土工程,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管理。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珍稀野生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国有或者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使用煤、电、沼气、太阳能等替代能源,降低森林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国有或者集体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