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固定耕地面积,培肥地力,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科技网,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引进和推广农业适用技术。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