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