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