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