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