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在自治县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治县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外,其留成比例享受省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