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小型水利设施的经营权,可以依法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河流、水库、坝塘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毒鱼、电鱼和炸鱼。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治理。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