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初步研究,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废止或者自动失效;

(二)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