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建议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根据情况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