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经初步研究,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废止或者自动失效;
(二)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