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