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