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