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