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和窗口行业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