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倡导公民见义勇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扶贫、济困、救孤、赈灾和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