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