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倡导公民培养良好品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崇德向善,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

(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

(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

(四)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五)尊崇英雄烈士,尊重道德模范,维护英雄烈士和道德模范的荣誉及形象;

(六)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七)其他良好品德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