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倡导公民培养良好品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一)崇德向善,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四)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五)尊崇英雄烈士,尊重道德模范,维护英雄烈士和道德模范的荣誉及形象;(六)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七)其他良好品德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