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清正廉洁,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